撰文
顾萍
来源
中伦视野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公司的业务已延伸到世界各个角落。伴随着跨境业务的不断发展,业务所在国的法律需求及争议日益增加。最近华为、中兴事件更是把法律合规提升到重中之重的地位。走向全球竞争的中国企业该如何建立全面的合规体系,来应对复杂的竞争格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合规方面有怎样的个人法律责任?本文主要从合规风险控制角度分析,在美国从事业务的中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及预防策略。
依据美国法律,公司在业务上以任何方式与美国有连接点,都会受到大量美国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约束,主要包括美国证券法,反腐败法,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知识产权法等。此外,当中国公司拟收购位于美国的公司或不动产时,也会触发具体的法律程序。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公司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内部企业合规计划,并在可能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迅速寻求专业的美国法律意见,以避免给公司本身及对公司行为有控制权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美国证券法规
中国公司在美国的证券发行等金融活动,如公司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均受美国证券法规制。这些法律制裁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行政执法程序、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DOJ)的刑事执法,以及私人投资者的潜在民事责任等。
例如,反对证券欺诈的法律禁止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做出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遗漏那些对事实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并使其不具有误导性的重要事实。如果投资者根据财务报表夸大的收益投资后,公司的股价下跌,投资者可以据此以财务欺诈提起证券欺诈索赔。参与公司证券欺诈的主要管理人员可能因此要负包括罚金、有期徒刑在内的刑事责任,并且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及其董事、承销商等主体对受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年世通公司因虚构利润,十一名董事被判定向投资者支付了总共万美元的赔偿。
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可对自然人犯罪主体依法判处20年以下监禁或最高5,,美元罚金,或两者并处;对公司犯罪主体处以最高25,,美元罚金;[1]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环节的欺诈犯罪,不论其目的如何,只要它与证券交易有关,就构成普通证券诈骗罪,将被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2]此外,这种虚假陈述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公司从美国证券交易所退市,损害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益。
因此,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而言,重要的是建立严格的内部管控制度以避免潜在的财务会计问题,并确保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所作的所有陈述均准确无误且不存在误导性。
二、海外反腐败法(TheForeignCorruptPracticeAct,FCPA)
FCPA明确禁止美国管辖的任何人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政府官员支付、承诺支付或者授权支付任何现金、礼物或者“任何有价之物”,以获得业务或者业务优势。FCPA包括两个主要条款: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反贿赂条款禁止向官员行贿;会计条款规制上市公司的财务记录与内控。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美国设有办事处的中国公司受此法律管辖。指示前述中国公司从事上述贿赂行为的任何个人、不论在何处均受此法管辖。获得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美国境内促成此类贿赂行为的中国公民也受此法管辖。
笔者15年前在纽约执业的时候,美国政府主要执法是针对美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海外反腐败问题;最近几年,美国以FCPA为名加强了对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管控。近期,前香港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以及塞内加尔前外长加迪奥(CheikhGadio)两人涉嫌在美国向非洲国家元首行贿,被控违反FCPA。该事件让这部法律重归人们的视线。
FCPA对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政府官员”范围定义非常广,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官员,还包括任何外国政府或国家机关、代理人、机构、国际组织工作的政府官员或雇员、或任何行使公共机构权力的人员,甚至国有公司的员工、企事业单位人员、公立学校的老师及国有媒体的记者等均属于“外国官员”范畴。[3]另外,公司如果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事上述行为,并且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介机构可能为促成公司的商业目的而贿赂政府官员的,公司也会因为中介机构的腐败行为受到处罚。在实际执法当中,美国甚至把“一切利用美国金融系统、邮递服务、通讯手段或者任何州际商业手段、工具以促进对外国官员的行贿行为”也列入FCPA的管辖,这意味着凡是利用美国的银行汇款、美国的邮政系统邮寄、甚至是发给美国的电子邮件、打入美国的国际电话、进入美国的旅游均会成为美国管辖的依据。即使中国企业本身在美国无分支机构,未在美国上市,甚至在美国无任何商业行为,也不论其具体的行贿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境内,凡是从事以上美国管辖范围的所谓贿赂行为都会受到FCPA的规制。
违反FCPA的责任人需要负包括监禁在内的刑事责任。对违反反贿赂条款的责任人,每一次违反行为都可能被处以,美元罚金和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违反会计条款的责任人,每一次违反行为都可能被处以5,,美元罚金和最长20年的有期徒刑。以上的罚金和有期徒刑是只针对“每一次”违反行为的惩罚,最终惩罚可以叠加。对于公司的运营决策等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此项法律涉及的问题应该尤其注意,特别是公司员工的行为有时候可以归责于公司并最终追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出口管制和制裁
在出口管制方面,美国的管制主要针对出口产品与出口对象,包括对国家、公司或者个人的限制两种。
关于产品出口的限制,出口或再出口含有美国原生技术的产品的中国公司受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的约束,即使美国原生技术的产品只是最终产品的一小部分。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nternationalTrafficinArmsRegulations,ITAR)和《出口管理条例》(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的规定,具有军事用途和可用于军用物品的军民“两用”商品受到非常严格的出口管制。《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EmergencyEconomicPowersAct,IEEPA)更是授权美国总统,在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美国经济遭受异常或特别威胁时,可以阻止相关交易并冻结财产。如果中国公司的产品出现在EAR的“商业控制清单”或ITAR的“美国军需清单”中,该产品出口到美国境外可能需要事先获得许可证。
关于出口对象的限制,美国外资控制财政司(OfficeofForeignAssetsControl,OFAC)有针对出口的对象的制裁制度。该制度主要根据出口货物的国家、公司或个人的身份限制出口,在确定是否适用制裁时,也可以同时考虑货物本身。例如,目前OFAC对白俄罗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尼加拉瓜,朝鲜,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叙利亚,俄罗斯,乌克兰,委内瑞拉,也门,前南斯拉夫和津巴布韦实施了国家级制裁。OFAC还在公司或个人层面持有一份名为“特别指定国民黑名单”(Listof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SDN)的制裁名单。中国公司出口到上述被美国实施了国家级制裁的国家或者与SDN上的公司或个人发生商业行为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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