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并没有对经济制裁进行专门定义,经济制裁在欧盟语境内又被称为“限制性措施”(estrictivemeasures),两者是可以互换的概念。
针对第三国、个人或实体的限制性措施是欧盟根据《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原则实现其目标的重要外交政策工具。概括而言,限制性措施的实施旨在促使目标国家、目标国家的政府、实体或个人的政策或互动发生改变。其是一种预防性而非惩戒性手段,使欧盟能够灵活应对政治挑战与发展。措施的实施对象是被认定应当相关政策或行动承担责任的各方。
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之内做出制裁决定(禁运与限制性措施)。其一方面是为了在一个共同告框架内实施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另一方面则旨在激励欧盟的外交政策(自主制裁)。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经济制裁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制裁主体也不再是单一的国家,国际组织也逐渐参与到经济制裁的行动中。自年起,欧盟就逐
渐成为了国际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制裁发起者,它曾经先后对津巴布韦、
希腊、伊朗、苏联、阿根廷、波兰、利比亚、南非、南斯拉夫、伊拉克、缅甸和奥地利等国实施过经济制裁,共有36个国家曾经或正被纳入欧盟的制裁名单。
欧盟经济制裁的最新立法动态及发展趋势
在美国宣布退出《伊朗核协议》并重启对伊朗制裁后,欧盟委员会于年5月18日宣布,为保护欧盟企业不受美国重启对伊朗二级制裁的影响,欧盟已经启动正式程序,更新“阻断法令”(BlockingStatute)。
年,欧盟理事会通过“阻断法令”,以保护欧洲企业不受美国对古巴以及伊朗和利比亚的制裁的域外适用的影响。然而,由于当时欧盟和美国就制裁事宜相互妥协,达成了一致,阻断法令没有得到实际的执行。现下,欧盟希望通过执行阻断法令使得欧盟企业不必担忧美国对伊朗的二级制裁,从而维护欧盟企业的利益。
根据年6月6日第/号委员会授权条例(CommissionDelegatedRegulation),更新后的阻断法令自年8月7日生效。本次更新主要涉及对法令附录部分的修改。新附录列举了《年伊朗制裁法案》之后美国与伊朗贸易相关的制裁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
根据阻断法令,当欧盟成员国公民或法人因另一欧盟成员国法人遵循美国制裁措施而遭受损害时,其可以在欧盟法院向该法人寻求损害赔偿。欧盟成员国也有义务支持欧盟的决定。除非得到欧委会特别批准,否则欧盟企业无需遵守美国的制裁法令,可以继续在伊朗境内进行合法的贸易。同时,法令也不承认外国法院基于伊朗制裁针对的欧盟企业或个人作出的判决。
阻断法令要还求注册于欧盟的企业一旦获知美国域外制裁生效并会影响其经济和金融利益,应在30日之内通知委员会。并且在欧盟公司受到阻断法令所述美国域外制裁影响的情况下,禁止遵守列入附录中的制裁法令规定。
为了使欧盟成员国公民和法人能够更深入了解并执行阻断法令,欧盟委员会还出台了一份指引文件(GuidanceNote)。指导文件第1.5部分规定到:欧盟企业有权在符合阻断法令规定的前提下对自身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始、继续或者停止与伊朗的商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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